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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浅析死刑

嘉兴中公教育 2022-11-07 15:48:51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嘉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浅析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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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浅析死刑

谈到死刑,有些考生可能都会脱口而出一句:“拉出去枪毙”,但从未系统地了解过它。在全国多地事业单位招考中,死刑都是作为高频考点在试题中单独考查。死刑适用于哪些人?执行死刑应当报请哪个单位核准?死刑缓期执行最后还会不会执行死刑?带着这些疑问,跟着中公教育,接下来系统地了解死刑制度。

一、死刑的概念

死刑又称极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也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

二、死刑的适用

我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是从客观上看,犯罪性质和后果极其严重,给社会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

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是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缓期制度,简称死缓,它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是死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我国《刑法》还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里的“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对“一老一小”、妇女的保护态度和人道主义精神。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审判的时候”不是仅指法院审判阶段,而是指从羁押到判决宣告前的整个诉讼期间;“怀孕”是指在羁押期间妇女曾处于怀孕状态。对被告人在羁押期间生产或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通常是指以暴力方式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特别残忍手段”与“人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三、死刑的核准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如果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我国,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

四、死缓的结局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试题练习】(多选)关于死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相对不适用死刑

B.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绝对不适用死刑

C.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D.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绝对不适用死刑

【中公答案】BD。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从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出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绝对不适用死刑的,而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并不是绝对不适用死刑,而是相对不适用死刑的。故本题答案为BD。

在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经常会对死刑的有关制度进行考查,例如哪些对象绝对不适用死刑,哪些对象相对不适用死刑等。希望通过上文的讲解,大家能够更好地掌握死刑这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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