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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之不当得利

嘉兴中公教育 2022-11-21 15:08:42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嘉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之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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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之不当得利

俗话说:“天上不会掉馅饼”,但最近一男子在银行ATM机上取500元却吐出来1000元。多么的幸运啊!难道幸福的毛毛雨就这样来临了?这种“馅饼”该怎么分析呢?其实这种“馅饼”我们在民法上称之为“不当得利”。而不当得利这个词对于很多人来说是比较陌生的,通俗地说就是“没有合法依据,一方受损,他方获益”,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这个知识点。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获得利益的人被称为受益人,财物受到损失的人被称为受害人。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比如去商店买东西,营业员因为疏忽多找甲10元,那么商店受到损失,则商店为受害人,甲获得利益则甲为受益人,商店有权请求甲返还10元。甲有义务返还10元。不当得利的重点在于如何判断某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就需要掌握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一)无合法根据

无合法根据是指取得利益及利益受损失没有合法依据,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是不当得利构成的核心要件也是前提条件。如无权处分人有偿处分他人财物而受益,该无权处分人的受益就属于无合法根据。

(二)一方获得利益

一方获得利益是指使得当事人财产增加或者利益、权利的增强,但精神利益除外,这是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之一。而利益既包括积极增加,即不应增加而增加的事实结果。如甲的羊无故跑到乙家,使乙家多了一只羊,即财产总额增加。也包括消极增加,即当事人的利益本应减少而并没有减少的情形,如吃饭结账时收银员疏忽少算了50元。

(三)他方利益受损

他方利益受损失是指因一定事实而使得现有财产直接减少或者本应增加而未增加的情形。但是,如果仅仅一方获得利益,而未造成他人的损失则不构成不当得利。例如张三捡到李四抛弃的电脑。张三虽获得利益,但是并未造成李四损失,不构成不当得利。

(四)一方获得利益和他方利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受到损失是由于获利人造成的,受到损失是引起获得利益的原因,获得利益是受到损失的结果。例如,甲因为疏忽在给乙转账时候,将10万元错转到丙的银行账户,则丙获得利益是由于甲受到损失,因此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试题练习】(单选)下列哪种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

A.独生子甲常年外出打工,孤身一人在家的甲母突发疾病,邻居乙将甲母送到医院。

B.刘某通过手机银行向陈某转账时,错误地将1万元人民币转给陌生人。

C.丙将所在区域的公共厕所打扫一遍。

D.河边一儿童不慎落水,退伍军人张某路过将其救上岸。

【中公解析】B。解析: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B选项中陌生人获得利益,刘某遭受损失,并且没有合法根据,获利和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因此B选项正确。A选项甲母获救但乙并未受到损失故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C选项丙的行为并未受损也无获利故不正确。D选项儿童获救但张某并未受到损失因此不属于不当得利。本题正确答案为B。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主要是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大家备考时,对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要重点掌握,并且结合案例进行理解。不当得利考查时主要以理解性为主,以案例形式考查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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