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关于《民法典》中可撤销婚姻的解读
嘉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关于《民法典》中可撤销婚姻的解读
婚姻是组成家的重要因素之一,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偶尔也会涉及婚姻效力的问题,比较常考的是可撤销婚姻,考查形式分为识记与理解类 。根据《民法典》规定,可撤销婚姻存在两种情形,受胁迫结婚或者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告知。
一、受胁迫结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对于本条,首先应当注意撤销的请求主体应当是受胁迫一方;
其次,可以宣告婚姻撤销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没有婚姻登记机关;
最后,请求时间有两种情形,需要区别对待。其一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一年时间;其二是胁迫结婚并非法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一年时间;超过规定期限,丧失撤销请求权,但享有离婚请求权。
二、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告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首先,已经废止的《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认定为无效婚姻或者禁止结婚的理由,《民法典》对此进行修改,更加保障当事人的真实意志表达。但是撤销条件必须是结婚登记之前,一方就明知患有重大疾病而隐瞒,那么被隐瞒一方享有撤销权,如果是婚后才出现重大疾病,则不符合撤销条件,但享有离婚请求权。
其次,可以宣告婚姻撤销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没有婚姻登记机关;
最后,请求撤销的时间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规定期限,丧失撤销请求权。
三、婚姻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其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试题练习】(单选)下列关于可撤销婚姻说法错误的是()
A.仅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B.被撤销的婚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C.宣告撤销婚姻的机关为人民法院
D.超过撤销期间,当事人丧失撤销权
【中公答案】A。解析:可撤销婚姻存在两种情形,受胁迫中享有撤销权的是受胁迫方,而疾病中享有撤销权的是受欺骗方,故A项说法片面。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B项正确。宣告撤销婚姻的机关为人民法院,C项正确。超过撤销期间,当事人丧失撤销权,D项正确。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常见问题
- 应届生/往届生可以报考吗?
- 2020嘉兴事业单位公告发布时间是什么时候?
- 嘉兴事业单位考试考什么?哪里查看考试科目大纲
- 事业编考试有户籍要求吗?
- 嘉兴各地区事业单位考试都有哪些岗位?
- 准备考嘉兴事业单位,该买哪些书?
-
微信公众号:嘉兴中公教育
(ID:jxzg123456)
专注嘉兴招聘资讯及备考学习资料推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