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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嘉兴社区工作者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罚-附加刑(2)

嘉兴中公教育 2019-07-08 14:38:29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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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罚-附加刑知识点

(三)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四)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二、刑罚-附加刑相关练习题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下列属于附加刑的是 ( )。

A.罚金

B.罚款

C.管制

D.拘役

【中公解析】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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