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教师招聘:法律基础知识《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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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法规的考察中学生出现伤害事故,如何处理,谁需要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是教师招聘考试中的常考点。今天我们就带着大家通过几道题目,来梳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的这些常考点。
首先,我们梳理下经常考察的学校无责任的情况:
【考题再现一】
寒假期间,初三学生王某自愿留校,复习课程,准备参加升学考试,期间,王某到学校浴池洗浴,在洗浴的过程中,棚顶的电风扇突然脱落,砸到地面,风扇碎片划破王某的头部,导致头部重伤。学校将王某及时送医求助,事后,学校认为,事故发生在假期,王某是自愿留校,所以应该由王某本人承担事故责任,请问,这个处理结果是否正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第九条明确规定了十二条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内容较多,所以我们想知道造成学生的伤害、事故,学校承什么时候担责任,首先来看学校无责任的情况:
※ 第十二条 【无法律责任情形】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 第十三条 【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情形】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题干中强调“假期”“自愿留校”“风扇突然脱落”“ 学校将王某及时送医求助”,此题干中并没有强调学校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可视为纯偶然因素,所以学校行为无不当,所以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考题再现二】
14岁的张某就读于某寄宿制学校,某晚就寝时头朝无护栏方向(床具符合国家标准)
宿管老师巡查时多次口头提醒张某头应朝向有护栏方向睡觉无效。次日凌晨,张某从上铺无护栏处摔下,造成左眼失明。此案中校方( )。
A.承担全部责任 B.无责任
C.承担次要责任 D.承担主要责任
为了解开这道题,我们来看一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责任】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题干中强调张某14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床具符合国家标准,宿管老师巡查时多次口头提醒,说明学校无不当,所以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属于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过错,学校无责任。故此题选择B。
以上属于常考察的学校无责任情况,根据上面的学习我们来解决下面的题目:
【考题再现三】
下列哪种情况下造成学生的伤害、事故,学校承担责任( )。
A.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的途中发生
B.学生或者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殊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
C.学生行为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告诫纠正但学生拒不改正
D.学校组织活动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未在可预见范围内采取安全措施
根据我们上边所学知识点,可以判断A选项根据十三条第一款,学校无责任。选项B根据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为学生或学生监护人责任。选项C根据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为学生或学生监护人责任。所以排除选项后,答案为D。《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希望以上梳理对大家的复习备考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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