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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江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10.13)

嘉兴中公教育 2017-10-14 17:06:24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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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浙江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助力各位考生顺利通过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是2017年10月13日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

1.选民王某,38岁,外出打工期间本村进行乡人民代表的选举。王某因路途遥远和工作繁忙不能回村参加选举,于是打电话嘱咐14岁的儿子帮他投本村李叔1票,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多选题)

A.以电话通知的方式委托投票,是有效的

B.以电话通知的方式委托投票,是无效的

C.王某不能委托儿子投票,因为儿子还没有选举权

D.王某可以委托儿子投票,因为是其真实意愿的表达

2.张某犯有盗窃罪和抢劫罪,一审判决两罪刑罚分别为有期徒刑2年和9年,合并执行10年。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任务,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对张某判处的刑罚不当,准确量刑应分别为5年和7年,二审法院应判决( )。(多选题)

A.盗窃罪维持原判 B.盗窃罪改判5年

C.抢窃罪维持原判 D.抢窃罪改判7年

3.小区需要垃圾分类丢弃,在你家的垃圾中,属于可回收垃圾的有( )。(多选题)

A.近一个月看过的报纸 B.昨天吃剩的水果皮

C.请客后留下的空易拉罐 D.孩子不小心踢坏的塑料盆

参考答案与解析见下页

1.【答案】BC。中公教育解析:《选举法》第40条的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因此王某电话委托投票是不合法的,应以书面形式委托,B正确;王某的儿子年仅14周岁,没有选举权,不能作为选民,C正确。故本题答案选BC。

2.【答案】AD。中公教育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2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本案中,刑罚不当可以改判,但不能加重刑罚,故二审法院应判盗窃罪维持原判,抢劫罪改判为7年。故本题答案选AD。

3【答案】ACD。中公教育解析:可回收垃圾就是可以再生循环的垃圾。本身或材质可再利用的纸类、硬纸板、玻璃、塑料、金属、人造合成材料包装,与这些材质有关的如:报纸、杂志、广告单及其它干净的纸类等皆可回收。主要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五大类。故本题答案选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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