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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江嘉兴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犯罪客体的种类

嘉兴中公教育 2016-09-08 13:27:57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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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深入分析和理解犯罪客体的作用和意义,根据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范围的不同,可以将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一)一般客体

一般客体,亦称共同客体。这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在我国,犯罪的一般客体,就是刑法所保护的作为整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二)同类客体

同类客体,亦称分类客体。这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同类客体说明了某一类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某种共同特点。

(三)直接客体

直接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直接侵害的客体,也就是指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具体部分。不了解直接客体,就不能划清各罪之间的界限,就不可能正确地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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