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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江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累积:法律条文如何记忆

嘉兴中公教育 2016-03-30 14:28:54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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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作为常识判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每年公务员考试的必考项目,由于近几年我国立法工作不断推进,为使现行法律与社会生活实践相适应,保证有法可依,某些法律经过较大调整,并推出了若干法律修正案以及新法,这些新颁布的法律以及各种法律修正案及司法解释等不仅与时政关系密切,更是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的重要关注点。但是,我们除了关注新出台的法律或者修改案,比如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八)等,还要关注未修改的常考法律等,以达到知识点掌握的全面性。

考生在复习法律时,常常感觉有那么多的法律要看,而且每部法律又有那么多条,看起来很费劲,不知道该如何的着手复习等。为此,中公教育通过对公务员考试一些试题的细致分析,在此为考生提供的了一些备考技巧,帮助考生迎战公务员考试法律试题。

一、法条记忆法

【例题1】

在我国,全国武装力量由( )领导并统一指挥。

A.国务院 B.中央军事委员会

C.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D.国防部

【答案】B。中公解析:《宪法》第9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本题正确答案选B。

【例题2】

在我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属于( )。

A.立法机关 B.执法机关

C.司法机关 D.法律监督机关

【答案】D。中公解析:《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本题正确答案选D。

【例题3】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考核中重点考核内容为( )。

A.德 B.能 C.勤 D.绩

【答案】D。中公解析:《公务员法》第33条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本题正确答案选D。

【例题4】

下列选项中,只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有( )。

A.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B.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

C.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D.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答案】ACD。中公解析:《宪法》第10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因此B项不符合题意。A、C、D三项都属于《宪法》第62条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因此本题答案为ACD。

通过以上的试题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法条重现题中《宪法》占据着重要地位,所以考生在复习时,一定对《宪法》进行重点记忆。同时,因为是公务员考试,那么了解《公务员法》则是必不可少的。除此之外,对于行政法部分,考生也要引起重视。建议考生在复习法律时,不要一上来就开始做题,而是要先找到《宪法》、《公务员法》、《刑法》等重要法律的法条,进行细致的理解记忆等,然后才开始相应的训练,这样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理解分析法

考生在掌握了重点法律法条后,下面要做的就是将法律运用的具体的案例中去进行理解分析,解决具体的案例。只要考生理解了基本法律,这些问题是不在话下的。比如:

【例题5】

李军是某单位的会计,他为了盗窃单位保险柜里的现金而设法配制了保险柜的钥匙。后来李军在盗窃过程中因害怕被发现而将配制的钥匙丢弃,没有窃取现金。李军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既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未遂

【答案】C。中公解析: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李军在作案中,因害怕被发现而停止窃取现金的行为,符合犯罪中止的构成。本题正确答案选C。

【例题6】

20.甲、乙、丙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后该合伙企业经营亏损,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甲、乙、丙对该债务应承担( )。

A.无限责任 B.按份责任

C.无限连带责任 D.有限连带责任

20.【答案】C。中公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2款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题正确答案选C。

【例题7】

张某为了要男孩,将妻子刚生下的生重病的女婴扔进小河里淹死。张某应被定为犯有( )。

A.过失杀人罪 B.故意杀人罪

C.遗弃罪 D.虐待罪

【答案】B。中公解析:遗弃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是:遗弃罪的行为人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只是不愿意履行扶养义务;而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则是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遗弃行为并不立即导致被害人死亡;而故意杀人行为则立即导致被害人死亡。本题中张某将生重病的女婴扔进河里淹死则是放任女婴死亡的行为,所以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

【例题8】

下列行为中,构成使用假币罪的是( )。

A.甲用总面额1万元的假币参加赌博

B.甲是某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假币换取真币

C.甲在与乙签订经济合同时,为显示自己的经济实力,将总面额20万元的假币冒充真币出示给乙看

D.甲用总面额10万元的假币换取乙1万元的真币

【答案】A。中公解析:《刑法》第172条规定了使用假币罪,这里的“使用”既包括合法的方式使用假币,也包括以不法的方式使用假币,例如持假币参与赌博。因此A项构成使用假币罪,当选。B项属于《刑法》第171条第2款金融机构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的罪行。C项中甲的行为不构成使用假币,但构成持有假币罪。D项本质是甲出售假币,构成《刑法》第171条第1款出售假币罪。

通过近2年的试题对比分析,可以看出法律考查的题目中,除了法条重现外,剩下的法律试题基本上就是考查考生对法律的基本理解,比如在上面的例题中,其实考查的就是犯罪中止、无限连带责任、故意杀人罪、使用假币罪等。而在这些试题中,可以看出《刑法》是重要的考查点,在2011年和2012年的法律试题中占有重要的比重,而且这些试题难度并不是很大,只要考生平时认真的复习了《刑法》,在考试中拿下这几道题是没有问题的。对于理解分析法,其实就是建议考生在认真理解法律的基础上,然后将这些法条运用到实际的案例中去。所以考生在实际的复习过程中,可以先进行重点法律法条的记忆,然后再找一些公务员辅导资料进行备考复习,检测自己的复习效果等,在已有的法律基础之上,一边做题,一般检测自己法律掌握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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