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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湖市卫生系统赴嘉兴学院医学院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简章

平湖人才信息网 2015-03-19 11:19:47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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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卫生事业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2〕194号)及相关规定,结合各医疗卫生单位用人需求,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就平湖市卫生系统赴嘉兴学院医学院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和人数:见附件1。

二、招聘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卫生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二)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须在2015年7月30日前提供相应的学历证书);

1.平湖市第一人民医院、平湖市中医院、平湖市妇幼保健所公开招聘岗位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及以上研究生;(2)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第一批、第二批(不含独立学院)录取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3)护理学、助产学专业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以上毕业生。

2.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岗位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及以上研究生;(2)全日制普通高校医学类专业本科毕业生;(3)护理学、助产学、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医学影像技术专业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以上毕业生。

(三)年龄18—35周岁;

(四)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学历和其他条件。

三、招聘程序及方法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发布信息、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的程序,实施公开招聘。

(一)报名:每人限报一个职位。

报名时间、地点: 2015年3月27日(星期五)上午9:00-11:30;嘉兴学院梁林校区风雨操场(嘉兴市嘉杭路118号)。

报名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2015届全日制普通高校就业协议书、就业推荐表(含学校教务处出具的在校学习成绩单),招聘岗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原件及复印件,到规定地点报名。报名时,填写《2015年平湖市卫生系统事业单位招聘报名表》(见附件2)一式2份,并提供近期一寸照片2张。

(二)资格审查:招聘单位根据招聘岗位所需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贯彻至整个招聘工作的全过程。

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凭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考试。

(三)考试:

1、学历层次要求本科及以上的岗位,采用面试的形式。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人选。面试后,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计划的1∶1比例确定录用意向。

2、学历层次要求大专的岗位,采取笔试+面试的形式。以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的方式合成计算综合成绩。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岗位招聘人数1-2人的,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确定入围面试人员,岗位招聘人数3人及以上的,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2确定入围面试人员,不足比例的按实际参加笔试人数确定入围面试人员。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综合成绩合格分均为60分。面试成绩或综合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人选。面试后,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计划的1∶1比例确定录用意向。

3、考试时间、地点视现场报名情况安排。有录用意向的对象在考试现场放弃的,由人力社保局、卫生局决定是否递补。

(四)体检与考察

由市卫生局统一组织有录用意向的对象参加体检。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对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考察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执行。

报考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聘用的、在办理聘用手续前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五)公示、聘用

公示。体检、考察结束后,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平湖卫生网、平湖人才信息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按审批权限办理聘用手续。

聘用。确定聘用人选后,按相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拟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不能按时毕业或未取得招聘岗位规定的学历证书的(以毕业证书为准),取消聘用资格。

四、其他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填写信息必须真实,提供虚假资料信息获取应聘资格、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等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取消聘用资格。拟聘用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2.报考学历为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所报专业必须与招聘岗位条件要求一致。具有双专业的毕业生,不能以辅修专业报名。

3. 聘用后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实行试用期和服务年限制度。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服务年限为5年,其中护理岗位服务年限为8年;镇、街道医疗单位服务年限为8年。服务年限内不能办理专业技术人员流动手续。

4.应聘前未取得相应岗位从业所需的执(职)业资格的,还应在聘用后连续二次执(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跨度内取得相应资格,否则终止已签订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

5.本简章未尽事宜,经人力社保局、卫生局商量决定。

五、联系方式

平湖市卫生局人事科 联系人:沈卫杰 陆娣瑛

联系电话:,

点击下载>>>

平湖市卫生局

201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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