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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教师招聘:2014年海宁市高级技工学校公开招聘新教师简章

海宁市人才网 2014-10-30 13:01:39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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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教育事业发展需要,根据《海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公开招聘事业编制教师5名。具体事项如下:

一、报名时间、地点

(一)时间:2014年11月8日上午9:00—11:00。

(二)地点:武汉科技会展中心(武汉市武昌洪山区珞喻路556号)。

二、招聘对象和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身心健康,工作责任感和事业心强。

2.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符合招聘计划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3.年龄为18-30周岁(1983年11月8日-1996年11月8日期间出生)。

4.户籍不限。

事业单位在编在册人员报名,需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5年应届毕业生不能以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根据《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浙人社发〔2011〕79号),在近2年内人事考试过程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属于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参加本次公开招

聘活动。

应聘人员不得报考与招聘单位有《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第三十条所列回避情形的岗位。

报考人员在报考中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取消报考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招聘计划

招聘岗位
人数 条件和要求
光电专业教师
1
光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电气专业教师
1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气工程与自动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机械专业教师
1
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设计及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证书
★声乐教师
1
音乐学、音乐表演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需艺术特长展示
★舞蹈教师
1
舞蹈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需艺术特长展示
合计
5  

 

本次招聘计划所列岗位标注“★”为紧缺岗位,不受招聘计划数与报名合格人数1∶3比例的限制。

四、招聘程序和聘用办法

1.报名:应聘人员填写《海宁市教师招聘报名表》,凭身份证、毕业证(2015年应届毕业生凭就业推荐表或就业协议书)、相关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公开报名(每人限报一个招聘岗位), 留学人员报考须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并提供近期一寸同底照片2张进行资格审定。

2.考试

考试采用笔试和面试相结合,满分均为100分。笔试内容为相关专业基础知识。笔试后,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面试形式为提问,面试内容为技工教育教学公共知识。有“艺术特长展示”要求的岗位(声乐教师、舞蹈教师),面试形式为“提问+艺术特长展示”,提问60分,艺术特长展示40分,满分100分。应聘者请自备伴奏。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不予聘用。

综合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综合成绩低于60分的不予聘用。

紧缺岗位直接进入面试,综合成绩为面试成绩(综合成绩低于60分的不予聘用)。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笔试、面试的,视作放弃资格。

3.体检、考察

面试后,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1:1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入围体检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医院参加体检,体检标准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执行。

入围体检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体检合格后,由海宁市教育局统一组织考察,考察标准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体检或考察出现不合格的,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替补。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聘用的依据。

4.公示、聘用

体检、考察结束后,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海宁市人才网()和海宁市教育网( )公示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对拟聘用人员有反映问题的,由市教育局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按聘用审批权限办理聘用手续并发放《聘用通知书》。对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聘用人员在明确聘用对象之日起15天内必须与招聘单位签订就业协议,逾期视作自动放弃处理。拟聘用人员收到聘用通知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不再递补。聘用后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考试成绩、确定参加体检、考察及递补人员的名单等在海宁市教育网()上公布,届时考生可在网上查询。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海宁市教育局依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海 宁 市 教育 局

201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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