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浙江公务员考试行测重点:刑法的特征及作答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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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作为每年公务员考试行测的必考点,很多同学对法律都报以相当的重视。但为数不少的同学在准备复习备考的过程中很容易走火入魔。其原因在于,一是有些同学在做题过程中发现每年法律出题侧重点都不一样,很多法律都涉及,所以他们花大力气复习,越复习到后来越觉得不对劲,不知不觉误入歧途,真心觉得行测没办法复习,干脆裸考算了;二是有些同学从一开始对这些常识题目不抱有太大希望,认为冲一冲,考不上拉倒,考得上更好,打酱油。其实这两种心态,对备战公务员考试来说,都是大忌。大家在复习过程中,首先应该摆正心态,一步一节脚印,步步为营,不打无准备之战。因为机会从来都是给有准备之人的。今天中公教育就同考生一起来分析分析,行测法律之刑法的特征及作答技巧。
一、刑法特征分析
(一)总论内容是重点
连续几年的试题涉及对刑法的考查大多注重对刑法总论的考查,重点内容是犯罪主观方面、违法阻却事由和共同犯罪内容。我们以一道试题为例讲解一下遇到这类题目时,我们如何去应对。
【例题】甲欲杀死乙,在乙饭碗里投放毒药,不料朋友丙分食了乙的饭菜,甲为了杀死乙,没有阻止丙,结果导致乙和丙均中毒死亡。甲对丙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是:
A.过于自信的过失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间接故意
D.直接故意
遇到这题时,如果没有学习过法律相关知识,这题做起来肯定有困难。但如果在自我学习时,或是接受相关考试训练时了解过相关的知识,这题就显然容易得多。这题考查的知识点就是犯罪的主观方面,我国刑法认为犯罪主观方面有故意和过失两类。其中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直接故意是罪犯希望犯罪结果发生,是一种有目的的追求。间接故意是罪犯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对犯罪结果听之任之。疏忽大意的过失是罪犯因疏忽大意没有意识到犯罪结果可能会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是罪犯因过于自信能够轻信能够避免犯罪结果发生。从本题题干中,我们可以发现甲并不希望丙死,而是对于丙的死采取了放任的态度,没有阻止丙,所以结合概念,我们不难发现甲的态度是间接故意。故本题答案应选C。
(二)分则的综合性趋势
【例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肖某明知自己的自行车车闸不好使,却自认为技术过硬而飞速行驶,当行至一交叉路口时,将一幼儿当场撞死,肖某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犯罪
B.某单位犯行贿罪,应依法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刑
C.吴某被取保候审,在此期间吴某不得行使选举权
D.某公司承诺向灾区捐款,但该公司可以在交付捐款前撤销捐款
大家拿到这个题目,如果你没有过硬的刑法和其他部门法知识功底,这道题目是相当之难的。我们来看选项,基本上没有一个选项是可以轻而易举排除掉的。每个选项都涉及刑法的两个以上的重要知识点。遇到这样的题目怎么办?一是要冷静下来,认真看选项,找出选项的破绽;二是要学会运用已经学过的知识去断定选项的正确与否。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A选项涉及的知识点是犯罪的主观方面,到底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持的心理态度,到底是故意追求还是无意过失。我们分析可知,肖某肯定不会想杀死这名幼儿,所以可以排除故意的可能,A选项不对,事实上,肖某是过于自信的过失;C选项涉及选举权的行使,只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都享有选举权,C选项也错误;D选项关于赠与的撤销,赠与人在交付赠与物之前可以任意撤销,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道德义务性质和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是不能撤销的,故D选项错误;再看B选项涉及的知识点是单位犯罪,大家对单位犯罪的处罚要有印象的话,肯定知道对单位犯罪我国采取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刑罚,所以B选项才是正确的。
(三)新法成为重点复习对象
【例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社区矫正不适用于犯罪分子
B. 给予外国政府官员财物可能构成犯罪
C. 行贿人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应当减免处罚
D.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应判处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当年5月1日开始生效。其中ABCD四个选项都是当年被媒体广泛报道的重要改革内容。A选项严明社区矫正不适用犯罪分子,明显违法修正案的规定,即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修正案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故D选项的说法过于绝对,不应选。修正案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C选项说法,不是“应当”而是“可以”,故不准确。本题正确答案应选B。通观本题几个选项的设计,都非常具有时效性,与时下的热点联系紧密,如反腐问题。这也是大家今后复习考试的一个方向。
二、应对策略之详解
(一)理解刑法的基本知识构造是关键
学习过刑法的同学肯定都有一个共识,就是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学的体系结构分刑法为总论和分论。分论是有关刑法具体罪名的规定,从刑法典颁布到刑法修正案(八)出台,截至目前,我国刑法分论共规定了十章451个罪名。有些同学一听就吓傻了,这可怎么复习吗?大家不必庸人自扰。这十章罪名出现的频率并不是很多,就算在专业的司法考试中,这十章罪名并不会全部出现。十章罪名都是有侧重点的。重点就是刑法分论第四、五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涉及的具体罪名都像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盗窃罪、抢劫罪等等之类的。而这些内容都是能够通过生活常识加以理解和把握的,大家不必去死记硬背罪名的概念。我们复习的关键点在于能够把握具体罪名指向的具体情形。
刑法总论是考试命题的重点,刑法总论学理上把其划分为三大块内容:刑法论、犯罪论、刑罚论。其中刑法论规定的刑法的概念和原则,这些大家不必太在意这部分知识。这部分内容十分少且重难点突出,重点把握刑法原则中的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概念即可。其余部分的可考并不是很多,出题时就算有涉及一般也容易判断。犯罪论是刑法总论的重点,其规定的内容是犯罪应当符合的主客观条件,我国传统刑法学理论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四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犯罪构成本身十分复杂,而且学说林立,但涉及与考试相关的知识都是被正统学说认可的一些基础理论,大家不必惊慌于这部分的知识点,只要掌握这部分的基础内容,如犯罪构成,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故意与过失,作为与不作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就应付考试而言没什么大的问题。值得提醒的是,对于犯罪论中的共同犯罪和故意犯罪的形态问题要特别注意,考试时候容易出这样的选项。至于刑罚论,大家在复习的时候只要知道我国的刑罚的种类和刑罚的时间等基本常识即可。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四种。
(二)心态和做题方法的运用会险中求胜
纵观近几年的试题,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出刑法学出题的侧重点。其出题的总体思路不会太偏,都是通识性内容,并不涉及非常艰深的刑法学思想和理论难题;都是一些作为一个法治社会的一般公民所应掌握的基本法律知识。透过每年的试题,我们会看到一些个刑法的基本要点,每年考试或多或少都有所涉及。这个重要内容告诉我们,大家要反复研习试题,在做试题的过程中,对选项也不要放过,要学会适当去记忆,把选项所涉及到的知识点记忆到脑海里。
在平常学习和考试时,遇到的有些内容大家可能并不是十分熟悉,但也不必惊慌,应对一个自己不熟悉的知识点,应该学会运用选择题的排除法和自己的第一印象以及法律基本常识去判断,切勿纠结,改来改去,确定之后,除非有完全的把握,否则不要轻易去修改。另外,大家在做试题的时候,如果不能十分确定哪个选项是正确答案,就要学会运用一些方法,例如排除法和推断法,从已知的知识点和选项去排除,依次确定答案,这样可以提高做对题目正确性的盖然率。愿这篇短文对大家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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